嘉兴较低月工资标准又要涨啦下月起调整为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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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湖晚报;N晚报记者 曹起铭; N通 讯 员 陈建峰
本报讯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全省较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较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在此基础上,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较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较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较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较低劳动报酬。较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较低工资标准和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较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那么,较低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据介绍,确定和调整月较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较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目前我市GDP总量位居全省第六,人均GDP位居全省第五。另据了解,我市多数企业职工实际收入已高于现行较低工资标准,提高较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提高区域人力资源开发竞争力。“需要注意的是,较低工资标准是一个‘保障线’,而非‘标准线’,后者对应的是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自1994年国家实行企业较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我市共调整了15次较低工资标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2012年全市较低月工资标准由980元调整为1160元。这次调整为历年来幅度较大的一次,调整后的标准处于全省较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2014年全市较低月工资标准从1310元调整至1470元,按照省政府所确定四个档次中的第二档调整。2015年我市较低月工资标准从1470元调整至1660元,按照省里定的四个档次中的第二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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