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赠送面积” 我市出台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新规

焦点网友99001092438 2017-12-06 09: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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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了《嘉兴市市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统一、明确了房屋建筑中廊、飘窗、设备平台、汽车坡道等建筑面积计算以及电梯室等共有建筑分摊的原则,旨在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管理。

来源:嘉兴日报

昨天,记者从市建委住房保障局了解到,日前我市出台了《嘉兴市市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统一、明确了房屋建筑中廊、飘窗、设备平台、汽车坡道等建筑面积计算以及电梯室等共有建筑分摊的原则,旨在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管理。

据悉,该新规将从12月15日起实行,届时,开发商通过所谓“拓展面积”、“赠送面积”等方式借机规避面积测算的情况,将被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早在2013年,市建委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每套住宅单层用于集中放置空调室外机等的设备平台不得超过一个,且面积不得大于4平方米,否则计入建筑面积;飘窗的窗台高度不得小于0.4米,净高应小于2.2米,窗台底板应为结构板,不允许填充墙做窗台,否则飘窗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而这些规定在此次《补充规定》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此次《补充规定》中明确,空调机位、设备平台、各类形式的檐、飘窗等永久性结构底板形成阳台顶盖的,阳台建筑面积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条款执行。阳台内的空调机位、花池、设备平台等结构形式,若与阳台为同一底板或同一围护结构的,属于阳台内部建筑空间,计入阳台建筑面积。有顶盖并与室内以墙、窗分隔不相通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飘窗窗体的上部或下部凹入空间,其外侧以各种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按所属楼层的层高计算飘窗建筑面积等等。

对于《补充规定》出台的背景,市住房保障局交易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屋建筑新的类型不断涌现,有些开发企业借此进行规避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问题时有发生。另外,房产测绘企业在实际测算过程出现了对国家、省测绘标准理解和运用上不一致的地方不断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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